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Code
與關稅/貿易管理

HS Code與國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HS Code的緣起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通常稱為HS Code,是一個用於分類和識別商品的統一編碼系統。HS Code是全球最廣泛使用的商品分類制度之一,它為國際貿易和海關管理提供了統一的標準。本文將介紹HS Code分類制度的緣起、分類架構以及分類原則,並列舉21類的簡單名稱。

國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HS Code的緣起可以追溯到1947年,當時由國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成員國開始了商品分類的合作。為了確保全球貿易的順利進行,各國意識到需要一個統一的分類系統來確定進口和出口商品的特徵和屬性。於是,在GATT的協商下,HS Code分類制度於1988年首次正式實施。
HS Code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介

HS Code的編碼與目的

HS Code(也稱為貨物統一編碼或商品統一分類編碼)是國際通用的六位數編碼系統,用於對商品進行統一的分類和識別。它由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是全球貿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HS Code的編碼系統涵蓋了幾乎所有的商品項目,從原材料到成品,從農產品到工業製品,從服務到技術。這六位數編碼可以描述一個商品的特性、功能和用途,幫助確定該商品應屬於哪個特定的商品分類。這使得在全球范圍內進行貿易和海關監管變得更加便捷和準確。
HS Code的應用在國際貿易中尤為重要。當一筆貨物進出口時,海關和國際貿易機構需要根據HS Code來辨識和驗證貨物的身份,以確定相應的進口稅率、進出口限制、許可證明等。同時,HS Code也是進行貿易統計和市場分析的基礎,方便各國進行貿易數據的交流與分析。

HS Code的六位數編碼系統

HS Code分類制度採用了六位數的編碼系統,分別代表不同的貨品類別和細項。具體而言,分類架構如下:
1. 第一和第二位數字:稱為"章"(Chapter),表示主要的貨品類別。共分為21個章節。
2. 第三和第四位數字:稱為"節"(Heading),表示次級細項。每個章節下可包含多個節。
3. 第五和第六位數字:稱為"目"(Subheading),表示更具體的細項。每個節下可包含多個目。

台灣進出口貿易商品分類架構

我國目前貨品分類架構版本計有21類、97章(其中第77章列為空章,國際間保留該章以備將來使用)、1,244節(4位碼)及5,224目(6位碼)。其中農產品類章內容包括四類,分別為:第一類「活動物;動物產品」(第1~5章);第二類「植物產品」(第6~14章);第三類「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臘」(第15章);及第四類「調製食品;飲料;酒類及醋;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第16~24章)。
HS Code分類制度在國際貿易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為商品的分類和識別提供了統一的標準。HS Code的分類架構和分類原則確保了正確的分類和編碼,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透過HS Code,各國能夠確定進口和出口商品的特徵和屬性,並根據相應的關稅稅率和進口規則進行徵稅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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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 Code分類制度的分類原則

1.特徵原則:

這是最基本的分類原則,根據商品的物理特徵、性質和用途來進行分類。這包括了商品的成分、結構、功能和用途等方面。

2. 用途原則

根據商品的主要用途來進行分類。這使得具有相似用途的商品可以歸入同一類別,方便海關和貿易機構進行監管和統計。

3. 成品原則

根據商品的成品程度來進行分類。這將半成品、成品和零部件等不同程度的商品區分開來,以確保每個商品都能準確歸入適當的分類。

4. 組合原則

當一個商品由多個成分組合而成時,根據主要成分來進行分類。這有助於避免同一商品在不同分類間重複計算。

HS Code 21類進出口貿易商品

各類/章內容
第 1 類 活動物;動物產品
第 1 章 活動物
第 2 章 肉及食用雜碎
第 3 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第 4 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第 5 章 未列名動物產品
第 2 類 植物產品
第 6 章 活樹及其他植物;球莖、根及類似品;切花及裝飾用葉
第 7 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
第 8 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第 9 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
第 10 章 穀類
第 11 章 製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糖;麵筋
第 12 章 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
第 13 章 蟲漆;植物膠、樹脂、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
第 14 章 編結用植物性材料;未列名植物產品
第 3 類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 15 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 4 類 調製食品;飲料;酒類及醋;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
第 16 章 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
第 17 章 糖及糖果
第 18 章 可可及可可製品
第 19 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第 20 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第 21 章 雜項調製食品
第 22 章 飲料、酒類及醋
第 23 章 食品工業產製過程之殘渣及廢品;調製動物飼料
第 24 章 菸(包括菸葉及菸類)及菸葉代用品
第 5 類 礦產品
第 25 章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 26 章 礦石、熔渣及礦灰
第 27 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第 6 類 化學或有關工業產品
第 28 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第 29 章 有機化學產品
第 30 章 醫藥品
第 31 章 肥料
第 32 章 鞣革或染色用萃取物;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及其他著色料;漆類及凡立水;油灰及其他灰泥;墨類
第 33 章 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
第 34 章 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
第 35 章 蛋白狀物質;改質澱粉;膠;酵素
第 36 章 炸藥;煙火品;火柴;引火合金;可燃製品
第 37 章 感光或電影用品
第 38 章 雜項化學產品
第 7 類 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
第 39 章 塑膠及其製品
第 40 章 橡膠及其製品
第 8 類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及輓具;旅行用物品、手袋及其類似容器;動物腸線製品(蠶腸線除外)
第 41 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 42 章 皮革製品;鞍具及輓具;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類似容器;動物腸線(蠶腸線除外)製品
第 43 章 毛皮與人造毛皮及其製品
第 9 類 木及木製品;木炭;軟木及軟木製品;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第 44 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
第 45 章 軟木及軟木製品
第 46 章 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第 10 類 木漿或其他纖維素材料之紙漿;回收(廢料及碎屑)紙或紙板;紙及紙板及其製品
第 47 章 木漿或其他纖維素材料之紙漿;回收(廢料及碎屑)紙或紙板
第 48 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
第 49 章 書籍,新聞報紙,圖書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
第 11 類 紡織品與紡織製品
第 50 章 絲
第 51 章 羊毛,動物粗細毛;馬毛紗及其梭織物
第 52 章 棉花
第 53 章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及紙紗梭織物
第 54 章 人造纖維絲;人造紡織材料之扁條及類似品
第 55 章 人造纖維棉
第 56 章 填充用材料、氈呢、不織布;特種紗;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第 57 章 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
第 58 章 特殊梭織物;簇絨織物;花邊織物;掛毯;裝飾織物;刺繡織物
第 59 章 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工業用紡織物
第 60 章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第 61 章 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第 62 章 非針織或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第 63 章 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
第 12 類 鞋、帽、雨傘、遮陽傘、手杖、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其零件;已整理之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髮製品
第 64 章 鞋靴、綁腿及類似品;此類物品之零件
第 65 章 帽類及其零件
第 66 章 雨傘、陽傘、手杖、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其零件
第 67 章 已整理之羽毛、羽絨及其製品;人造花;人髮製品
第 13 類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陶瓷產品;玻璃及玻璃器
第 68 章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第 69 章 陶瓷產品
第 70 章 玻璃及玻璃器
第 14 類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第 71 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第 15 類 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
第 72 章 鋼鐵
第 73 章 鋼鐵製品
第 74 章 銅及其製品
第 75 章 鎳及其製品
第 76 章 鋁及其製品
第 78 章 鉛及其製品
第 79 章 鋅及其製品
第 80 章 錫及其製品
第 81 章 其他卑金屬;瓷金;及其製品
第 82 章 卑金屬製工具、器具、利器、匙、叉及其零件
第 83 章 雜項卑金屬製品
第 16 類 機械及機械用具;電機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第 84 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第 85 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 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第 17 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第 86 章 鐵道或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固定設備及配件與零件;各種機械式(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第 87 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第 88 章 航空器、太空船及其零件
第 89 章 船舶及浮動構造體
第 18 類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鐘錶;樂器;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第 90 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第 91 章 鐘、錶及其零件
第 92 章 樂器;與其零件及附件
第 19 類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第 93 章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第 20 類 雜項製品
第 94 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
第 95 章 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及其零件與附件
第 96 章 雜項製品
第 21 類 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第 97 章 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第 98 章 關稅配額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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